強姦醉娃致懷孕 休班警罪成囚5年10個月 官斥被告需為家散人亡負責

休班男警將酩酊大醉的新相識女網友帶往酒店,趁對方不省人事下與她性交,結果女網友懷上男警骨肉,需人工流產。休班警被控強姦罪,首次被裁定罪成後上訴得直,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重審,三男四女陪審團今早退庭商議三小時後,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被告罪成。辯方求情指,被告的女兒於被告首次罪成當天出生,被告一直還柙,至今未能盡父親責任,惟法官指家庭背景從來不是減刑因素,更謂「(即使)你病到有cancer都唔係減刑因素」,強調被告需為自己行為負責,「令自己家散人亡,係你自己嘅責任」,判他入獄5年10個月。

被告李偉嘉(33歲)聞判木無表情,他否認於2016年6月19日強姦女子X。被告於2017年底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罪成,判囚5年半;惟他及後上訴得直,是次重審仍被裁定有罪。

辯方指被告加入警隊為改善家人生活

法官張慧玲判刑指被告強姦時沒有使用避孕套令X懷孕墮胎,是加刑因素,「點解唔用避孕套,好明顯係為一己私慾,因為唔用套,得到嘅快感會好啲」,而罔顧X懷孕風險。

辯方求情指被告擁有良好品格,法官聞言打斷:「未犯案之前?」辯方同意,續指被告孝順,加入警隊希望改善家人生活,並對工作有熱誠,多次獲得嘉許。辯方指本案沒有預謀,犯案過程不涉及暴力,並透露被告現育有一名年幼女兒,女兒在第一次審訊裁決當天出世,被告至今未曾與女兒相處。辯方指本案令被告前途盡毀,對家人尤其母親、女朋友造成重大打擊

法官則質疑:「幾時開始,呢啲家庭背景係求情因素?」直言法庭在考慮判刑時,最多只會視被告過往行為異常良好,「(即使)你病到有cancer都唔係減刑因素,點解有個年幼嘅女係減刑因素?」

事主三度作供 庭上可見受盡傷害

辯方又提到,同意本案其中一個加刑因素是因姦成孕,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願承擔責任支付墮胎費用,且事主X是自願墮胎。法官質疑,事主是否自願墮胎與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,以致X蒙受懷孕風險,兩者沒任何關係。

法官又指出辯方求情從沒提及事件對X的傷害,但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作出相關考慮,指X曾三度作供,庭上可見她受盡傷害。法官指出,X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姦,不比她在清醒的情況下被強姦所受到的侮辱為少,因X根本無從得知發生何事而懷有身孕。

案件編號:HCCC268/19
記者楊思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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